在粮食流通领域,为了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即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0月27日下发通知,取消了两大方面的资格认定,优化了一方面的审批服务,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权力事项,激发粮食市场的活力。
一、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改为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减少了申请环节、行政流程,转为加大后期监管。
而旧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显示,粮食经营者需要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才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并且需要近15个工作日的办理等待。
△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10月27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正式下发公告,废止《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随着粮食市场主体更为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更加活跃,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有利于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严禁变相审批,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加强统筹组织,强化宣传引导,立足收购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门的粮食收购配套管理制度,明确备案事项要求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进一步优化收购服务,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二、取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为弥补中储粮直属企业仓容不足的问题,我国自2004年起依法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这些代储企业也为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近年来,随着粮食市场形势变化,一方面,我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有所下降,代储的数量也随之越少。另一方面,我国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多、面广,不仅监管难度大,存储安全隐患也很大。并且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库存粮食质量问题几乎都与委托或租赁收储库点有关。
由于委托收储库点与中储粮没有隶属关系,约束承储企业的只有委托收储合同,中储粮监管手段极为有限。因此,如何保证我国政策性粮油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是一个重要问题。
据了解,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2019年起开始从工作层面暂停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2020年10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批”被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明确了“取消许可,改变管理方式,禁止中储粮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承储中央储备粮。
当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对于已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并且表示要多措并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情况年度考核等方式,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的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
2021年10月,国家发改委也下发通知,拟废止《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
三、关于“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优化“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审批服务,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优化认定程序,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规范认定后的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认定实施中的不当行为。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核查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核查方式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